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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集团诉中信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时间:2018-01-21

旭日集团诉中信公司侵犯知识产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双方在调解中,恒中公司同意为中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据此制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担保人。但是,恒中公司考虑到中信公司业绩一直下滑,便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由于双方调解的基础不存在了,所以该调解协议不生效

B.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因而经双方同意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盖章。为了便于执行,旭日集团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后送达双方当事人。此时,中信公司反悔,拒不签收。调解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该及时判决

C.旭日集团和中信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方案,为了以防万一,他们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支持了该请求,制作判决书并送达

D.旭日集团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要求增加一项请求,即由中信公司承担自己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中信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但是人民法院认为该请求超过了诉讼请求,因而未予准许

答 案:ABCD

《民事调解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所以,A项错误。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B项错误。《民事调解规定》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C项人民法院制作判决书的做法错误,应该制作调解书并送达。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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