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任老汉夫妇将5间正房进行了翻建。1989年1月,老两口为儿子娶了媳妇,小两口便居住在翻建房中。1990年1月,小两口生一子。2001年6月,任老汉的儿子因为交通事故去世。2001年12月,任老汉把儿媳、孙子告至法院,称1988年夫妇二人所翻建的5间房,是在儿子婚前赠与的,依新婚姻法规定是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要求将该全部房产作为儿子个人遗产由原、被告4人平均继承。举证时,任老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房产属儿子婚前受赠,法院认为只能推定为婚后受赠,因此上述房产视为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先析出一半归儿媳所有,剩下一半再作为个人财产由当事人4人均分。下列针对该案的说法,哪些可以成立?( )
A.本案的承办法官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有着正确的理解
B.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要运用了辩证推理
C.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有误,法律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D.本案的审理比较好地体现了通过审判保障公民权利的司法功能
答 案:AD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主要运用了形式推理;本案的承办法官重视证据,对司法公正的认识正确,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