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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犯罪集团案件,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部分从犯有期

时间:2018-01-29

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犯罪集团案件,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部分从犯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以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但是从犯认为量刑有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作出如下判决,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

A.认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过轻,决定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死刑缓期执行

B.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决定判处犯罪集团从犯7年有期徒刑

C.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认定的罪名不当,改变罪名,但是仍旧维持原判5年的刑罚

D.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判处的刑罚畸轻,所以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 案:C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核心是不得加重刑罚。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遵守下列具体规定:(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起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见《刑诉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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