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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与乡政府约定,自己利用在海外的关系,为该乡招商引资,如引资超过一百万人民币,则乡政府

时间:2018-01-02

某甲与乡政府约定,自己利用在海外的关系,为该乡招商引资,如引资超过一百万人民币,则乡政府一次性奖励甲十万人民币。后甲引进外商资金三百万人民币,但是乡政府却不愿奖励甲。甲于是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应如何处理:( )

A.县政府不应受理甲的申请

B.县政府只能协调甲与乡政府的纠纷

C.县政府应该受理该申请

D.县政府应告知甲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 案:C

尽管该案中甲与乡政府之间的纠纷不能从《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一)至第(十)项列举属于复议范围的具体情形中找到对应的规定,但是根据该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该受理。该案中,甲与乡政府的约定是合法的,所以乡政府许诺的10万元奖励是甲合法的利益,如果乡政府违背当初的约定,就损害了甲的合法利益,因此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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