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该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劳务、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作价出资 C.经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部分合伙事务 D.如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答 案:BCD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因此,A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B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