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365答案网,请分享给你的朋友!
生活常识 学习资料

荷兰籍男子扬克维奇在中国出差时遭遇葺祸身亡,经查,其基本状况如下:该男子现定届在德国,

时间:2018-01-25

荷兰籍男子扬克维奇在中国出差时遭遇葺祸身亡,经查,其基本状况如下:该男子现定届在德国,目前已无任何亲属存在,但其本人在荷兰拥有一套住房,在德国某公司拥有60%的股份,同时,死亡时携带有一万元人民币现金及其一只瑞士名表。现请问我国法院以下对扬克维奇的上述财产处理错误的是:( )

A.荷兰国内的财产全部依照荷兰本国法律处理,但现金、名表和股份依照我国法律处理

B.房产适用荷兰法律处理,公司股份适用德国法律处理

C.房产适用德国法律处理,名表和现金可以适用中国法律处理,公司股份适用德国法律处理

D.房产适用荷兰法律处理,名表现金以及公司股份均为动产,适用德国法处理

答 案:AD

【考点】涉外继承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A项中现金和名表可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但股份不属于我国境内的财产,应适用德国法处理,而且有一个另外,即中国与荷兰两国不存在相关的国际条约;D项中名表、现金由于处于我国境内,且无人继承,故对其处理应优先适用我国法律。因此,AD两项均错误,为应选项。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16-2020 www.365da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365答案网 版权所有 备案号:

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时内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