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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北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买方马来西亚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

时间:2017-09-07

中国河北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买方马来西亚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货物为一级苹果6000箱。河北公司将货物发运之后,凭所获单据向甲银行要求付款。甲银行审单过程中发现河北公司提交的提单所载货物名称为一级苹果,商业发票上所载的货物名称为二级苹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几项?( )

A.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没有约定的,应当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判断单证、单单是否表面相符

B.甲银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决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单据(提单和商业发票)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此不符点

C.甲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马来西亚公司接受不符点,马来西亚公司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甲银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

D.如果甲银行向河北公司明确表明接受不符点,则甲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答 案:ABCD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证行向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不符点的.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所以BCD项正确。至于A项。根据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单证审查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约定适用的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进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标准,认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所以A项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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