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某月,甲于深夜潜入乙宅,伺机盗窃,乙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甲堵在屋内,甲为逃离遂与乙发生打斗,其间,与乙一起居住的乙父丙亦惊醒起床,前来帮助乙擒甲,见乙不敌甲,于是丙就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甲就是一刀。但甲受伤后仍旧逃脱,后因为伤势严重死亡。对于丙的行为的认定错误的是?( )
A.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B.丙的行为构成特殊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C.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为过失致人死亡
D.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答 案:ABD【考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的区分
【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是为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本案中,乙丙同为合法权益人,针对甲正在进行盗窃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符合这一法律规定。
尽管《刑法》第20条规定的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甲的行为不应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抢劫。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劫罪的转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该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该条的目的条件。
本案甲虽然为抗拒抓捕而与乙扭打,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但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20条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正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以本案中,丙在看到乙无力一人独自拦截下甲的情况下,而采取以刀刺伤甲以制止其逃逸,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目的是为了将甲抓获移交有关机关处理,而且丙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制止甲,但客观上造成了甲死亡的后果,因此,丙的行为应为防卫过当,对甲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