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答 案:BCD本题考核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
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因此,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据此可知,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因此,B项错误。
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是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如需要执行的,也由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因此,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