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与顾客发生争执,互相殴打。小贩因身强力壮,欲置顾客于死地。该顾客见自己打不过,爬起来夺路而逃,该小贩穷追不舍。顾客在无路可逃时,掏出随身携带的铁棒转身一棒,将小贩打昏在地。对该顾客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防卫过当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紧急避险
答 案:B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此条可知,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小贩与顾客相互殴打的行为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的非法行为,这里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当非法侵害的一方顾客已放弃侵害,转身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小贩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时,顾客为了制止对方的进一步加害而采取了必要的反击措施,这里便产生了正当防卫的问题。又因为小贩欲置顾客于死地,说明他对顾客存在严重的人身安全的威胁,在情急下,顾客将小贩打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以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