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公民布某在乙国投资开了’一家餐馆,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酒店经营的当地人不满。某日,这些当地商人纠集在一起在酒店闹事,布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事态,给布某的酒店遭成了卜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
A.该聚众闹事行为不能视为是乙国的国家行为
B.乙国的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C.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D.布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答 案:C【考点】外交保护权
【解析】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受到侵害是因为所在国家的不当行为所致;(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时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办法。因此,甲国不能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而是要满足上述条件,特别是当事人要“用尽当地救济”,故C错误D正确。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并不直接视为国家的不法行为。但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责任:为间接责任。本题中聚众闹事行为不能直接视为国家行为,但是由于当地警察的不作为,可以视为间接的国家行为。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并追究其渎职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所以AB均正确,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