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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

时间:2018-02-04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 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D.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答 案:D
本题考核对诉讼时效中断的判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1)权利人之请求,指的是权利人于诉讼外向义务人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权利人提出请求,使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消除,诉讼时效也由此中断。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义务人的同意,亦即对权利人之权利的承认,故与请求发生相同之中断时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对此法律未有限制,口头或书面、明示或默示,均无不可,而且也不问义务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断时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则上应为义务人本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于授权范围内而为同意的,亦发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证人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对主债务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对人,原则上亦为权利人或权利人之代理人,对第三人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诉讼或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事由来说,当事人请求的方式,应认为口头或书面等能达到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例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事例可知,本题A、B、C项分别属于事例中(1)、(2)、(3)中的情况,D项中应该是“省级”而非是“县(市)级”。因此,ABC项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而D项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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