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交通肇事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问题的报告 XX(2010)06号 省政府: 据我省XX县人民法院报告,他们对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并遗有家属要抚养的,应给予抚恤;被害人若是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或儿童,就不给予抚恤。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不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过失所引起的死亡事故,不管被害人有无劳动力,都应酌情给予抚恤。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几年来实践经验证明,这样做有利于安抚死者家属。 请尽快批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
答 案:(1)文种选用错误,根据正文内容和结语可知,应选用请示。
(2)发文字号书写错误。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其中,年份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且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前置“第”字和“0”。
(3)主送机关错误。从发文机关推断,本文的主送机关应为最高人民法院。
(4)结束语不当。可改为“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准”。
(5)缺成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