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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0分)

时间:2018-01-10

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0分)

答 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赁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 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 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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