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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莲工商字[2009]09号关于推荐张XX等三位同志参加市工商局业务学习的请示

时间:2017-11-15

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莲工商字[2009]09号 关于推荐张XX等三位同志参加市工商局业务学习的请示报告市工商局:根据市工商局《关于组织部分骨干参加业务培训的通知》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同意推荐张XX等三位同志参加市工商局业务培训,名单附后:XX室主任:李XX XX主任:刘×× XX科长:张XX 报告当否,请批示。五莲县工商局(盖章) 2009年3月16日

答 案:
(1)发文字号中的序号不应加“0”字,改为莲工商字[200939号。
(2)标题中的文种使用错误,应去掉“报告”。
(3)主送机关“市工商局”应顶格写。
(4)名单中应将“张××”提前。
(5)推荐人员应先写名字,后注明职务。
(6)结尾应改为“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7)成文时间应写汉字“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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