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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

时间:2018-05-27

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现无钱,保证年底归还.”乙同意.但至10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2年诉讼时效起算日应为().

A.次年的1月1日

B.当年的7月1日

C.当年的11月1日

D.借款时

答 案:A
A[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借款合同中,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开始起算.当年7月乙向甲催讨,甲表示年底归还,乙同意,可以认定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约定还款期限为当年年底.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为次年的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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