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B.王某、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
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
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
答 案:BB[解析]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谢某已经与钱某离婚,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谢某不再是钱某的配偶,因此谢某没有继承权.钱亮与钱小颖作为钱某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钱亮与钱某的父子关系并不因谢某与钱某的离婚而被破坏.王某作为钱某的配偶与钱某的母亲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而钱某的姐姐钱娜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享有继承权.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