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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

时间:2017-11-08

长城公司与四海公司签订了一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个工厂,由长城公司提供厂房.关于盈利分配:长城公司每年优先提取利润100万元,其余利润双方平分.如出现亏损,不影响长城公司优先提取利润的权利.此协议().

A.全部无效

B.合法有效

C.部分无效

D.部分可撤销

答 案:C
C[解析]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则整个合同无效;一个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答 案为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还,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由此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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