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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赵某于2004年结婚,2005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

时间:2017-10-14

谢某与赵某于2004年结婚,2005年谢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2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8年,谢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家具电器归谢某所有,房产归赵某所有.谢某向朋友所借的钱在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谢某偿还

B.由赵某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谢某偿还,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 案:C
C[解析]《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谢某虽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钱,但债务发生在谢某与赵某结婚之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所购房屋是为夫妻共同居住之用,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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