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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某县新建派出所在查赌过程中抓获张强等5人聚赌,张强等人被抓到派出所后,在办理手续

时间:2018-04-24

2002年10月,某县新建派出所在查赌过程中抓获张强等5人聚赌,张强等人被抓到派出所后,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与合同民警顾某发生口角,顾某与另一合同民警李明将张强带入一间无人的办公室,用电警棍,皮带殴打了张强半个多小时,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肾挫伤.当晚县公安局对张强作出拘留7天,罚款1500元的决定.张强在被释放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1500元.

问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一的职务行为主体应包括哪些人员

答 案:
1.【答案要点】在本案中派出所雇佣同民警殴打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县公安局负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合同民警虽然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但他们受国家机关的雇佣执行国家公务,他们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雇佣他们的国家机关负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应负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主体是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所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是l~2_e主体造成的损害,则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因此界定职务行为主体的范围对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十分重要,职务行为主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能够成为国家赔偿侵权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上的国家机关不仅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国家安全机关,还包括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军事机关.行政机关不仅包括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授权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或
国家事业单位.总之,国家赔偿法对于职务行为主体范围的划分不是完全按照国家机关一刀切的,而是以职能为标准进行划分.凡行使国家行政职能,检察职能,审判职能的机关都是职务行为的主体.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某些不在上述机关工作,但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特定机关委托或临时聘用,行使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国家赔偿法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涵义与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这些人员应当包括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国家安全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成人员,受上述国家机关委托执行公务的组织成员或个人,事实上执行公务的人员和那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却没有行使国家职权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赔偿法的致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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