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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

时间:2017-11-14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但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

A.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C.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D.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答 案:ABD
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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