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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1989年5月6日出生)于2003年5月6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

时间:2018-01-17

某甲(1989年5月6日出生)于2003年5月6日在路边用绳子缠绕其弟弟的脖子并使劲勒住。路人某丙(36岁)看见不予制止,眼看着某乙被勒死。对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某甲不构成犯罪,因为尚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B.某丙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作为的义务

C.某甲和某丙构成共同犯罪

D.某甲不构成犯罪,丙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

答 案:AB
解析:《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瞒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一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为某甲还没有14周岁,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某甲和丙没有共同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另外丙没有作为的义务,所以他的不作为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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