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刘传花要为自己的儿子上学筹一笔钱,便找村民罗小元借钱。罗小元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刘传花将公务用枪交给罗小元质押。罗小元借给刘传花3万元现金,借期6个月。6个月后,刘传花元力偿还借款,罗小元持枪逼债,被公安机关发觉。刘传花、罗小元的行为属于( )。
A.刘传花、罗小元均无罪
B.刘传花、罗小元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共犯
C.刘传花无罪、罗小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刘传花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罗小元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 案:D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1月3日《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为借债而将公务用枪交给他人作为质押的人员构成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而保存该枪支的人员则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