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的公安人员,应予以辞退。
A.连续超过7天
B.连续超过10天
C.连续超过15天
D.连续超过30天
答 案:C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