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人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l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l993年5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问题: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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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1)甲、乙二人人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应当并处l000元以上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甲、乙二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对甲、乙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打伤被害人丁某,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人甲某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甲某主动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诉。
(8)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l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