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刷厂于1998年3月向某造纸厂购进一吨纸,议定当年12月付清货款。该印刷厂管理混乱,纸张购进后,保管不善,损失严重,货款也未按期偿付。次年年初,原印刷厂厂长因犯罪被判刑劳改。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的厂长认为,此款是原任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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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答:《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印刷厂的原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所为的行为,并非个人的行为,而是企业的行为。企业应当对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法人的对外债务就可以不履行。因而新任厂长有责任代表企业承担债务,印刷厂应当如数偿还欠造纸厂的货款,并应赔偿因拖欠货款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