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市内某村进行整体搬迁,该村村民对此并不赞同,并以各种形式表示反对。后来,该市城管部门以处罚抵制市人民政府决定的组织者为由,分别对村民张某和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决定,并自行执行。
试问:(1)该市城管部门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李某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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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
(1)该市城管部门作出并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合法。因为城管部门并没有行政拘留权,行政拘留权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公安部门。
(2)张某、李某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因为城管部门对其实施的行政拘留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合法行为;而且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张某与李某的人身权利,《行政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等等。城管部门的行为符合提起国家赔偿的要件,因此可以提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