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广告位出租
2、4.2.1 策划推广部负责广告位的出租统筹,其他人员联络的广告位出租事宜统一报策划推广部审核后报批。。
3、第四条 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他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第十二条 受让人应在受让成交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作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特别许可,不再进行单项设置审批。
5、组织交易签约。信息发布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人的,其即为受让人,成交价按挂牌价和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应组织公开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受让人。确定受让人后,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受让人出具《成交确认书》。
6、发布出让信息。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发布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出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7、4 工作程序
8、4.2.4广告位出租应本着商场内品牌优先租赁的原则
城区广告位交易暂行规定第1篇
10、第十七条委托区灯光夜景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广告位置使用权挂牌交易的广告位置产权人,违反委托事项的,按委托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1、1 目的
12、签订出让委托协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委托费用等。
13、1.1明确广告位出租的范围和形式。
14、竞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未经区灯管办审批同意,擅自变更转让的。
15、擅自收取其他费用的。
16、第十八条 受让人提供虚假文件,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公开出让结果无效;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第十六条竞得人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无效,挂牌人有权收回其使用权,其履行保证金上缴区财政。
18、第十八条挂牌人依照本规定办事,参与挂牌交易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2 适用范围
20、4.4.4 广告位管理事项应纳入合同中。
21、3.1 信阳万润策划推广部负责所辖广告位的出租管理,按权限报批后落实。
22、4.2.3 策划推广部按上级公司审批的广告位价格出租广告位,策划部门经理可以根据需要给予9折的优惠,门店总经理可给予9折以下优惠。
23、确定出让内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经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方案,并确定每一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具体要求。
24、在规定期限届满当日,由挂牌人依据竞买人登记表、竞买报价书以及上述规定确定竞得人。
25、第十条 主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底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26、4.1.3 策划推广部制定每个广告位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报批后执行。
27、对已确定挂牌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置,擅自审批或使用的;
2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改正,拒拆除或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29、3.2 现场运营相关部门协助广告位出租。。
30、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挂牌交易所得收入在扣除按规定产权人所应提取的收益外,全部上缴区财政。
31、4.4.2 广告由使用方自行安装,并独立承担施工风险。
32、适用于信阳万润所辖有经营权的广告位
33、第十五条竞得人反悔或者逾期未给付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上缴区财政。
34、4.4.3 广告更新需按照天润广场的整体形象要求,原则上大型户外广告位需每半年更换一次。
35、4.2.6广告位出租人员可获得公司给予成交价百分之八的奖励金
3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挂牌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7、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照出让方案要求委托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分别拟订户外广告设计方案,由出让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户外广告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38、第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收回经营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比例退还价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39、对已确定挂牌范围的户外广告位置,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
40、受让意向登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发布要求的期限内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41、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行业协会及广告经营者的意见。
42、第十九条 参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44、成交价款全部缴清后,挂牌人向竞得人开具《市区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证明书》。
45、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46、《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合同》作为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的前置许可。
47、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范围内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其他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由产权人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纳入统一的公开出让方案,并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
48、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使用届满后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49、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出让(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除外)。
50、4.1.2 策划推广部确定每个广告位的规格、内容要求、出租对象要求。
51、已挂牌成交,阻止竞得人使用的;
52、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规范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行为,实现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3、4.3 广告位管理
54、第八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为两个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55、4.4.1 广告位展示的品牌、内容、形式需统一按照策划推广的要求,不得与天润广场的整体形象相冲突。
56、第九条 意向受让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意向受让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57、4.2.5 广告位出租人员的出租佣金,按公司审批的方案执行,原则上参与出租的人员共同享有佣金。
城区广告位交易暂行规定第2篇
59、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
60、第六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应当以区域或道路为最小单位进行出让。
61、第十九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适用于拍卖或招标投标。
62、第十七条 所有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扣除公开出让成本后,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政府取得的收入部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业主取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纳税。
城区广告位交易暂行规定第3篇
64、3 职责
65、1.2规范广告位的收费标准及审批流程。
66、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67、竞得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抵扣成交价款。对未成交的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当次挂牌交易结束后2日内如数(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68、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的和市政府已经授权或出让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应在批准设置期限或授权、出让期限届满后按本办法进行公开出让。
69、第十五条 受让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经营权需再次转让的,再次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经原授予户外广告位经营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转让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70、4.1. 广告位规划
71、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72、4.1.1 策划推广部明确各广告位,进行统一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