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悔过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其中具结;指对自己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示。具结与写保证书具有相同的作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对人声誉。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应责令其具结悔过。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非刑罚处理的方法,指的是对于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写检讨、具结悔过,是一种回忆检查自己的思想、反省自己言行的一种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针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该法规定,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结悔过。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虽不涉及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项人身权利,也不产生撤销或限制权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它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声誉的处理形式,对相对人的名誉权无疑要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责令具结悔过的前提条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采取责令具结悔过的前提是,相关人员涉嫌行贿等犯罪,但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认为情节较轻。
换言之,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责令具结悔过是一种对犯罪行为非刑罚化的处置方式,不能适用于非犯罪行为。
但需要注意的是,责令具结悔过不仅适用于涉嫌行贿罪人员的处理,还适用于与此相类似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犯罪行为的处理。
另外,关于何为情节较轻;,实践中既要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进行把握,如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同时又不能局限于上述规定,而应主要从政策层面来把握,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时间节点、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