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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学习资料

融资中的十大特别条款(融资的规定)

时间:2024-07-05

股权融资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股权融资的主要条款有以下几点:

股权优先条款

对赌条款

回购条款

反稀释条款

创始人的股份授予与股权

回购创始股东股份 *** 限制

核心团队非竞争条款

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跟售权和拖售权

清算优先权条款

融资融券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哪些事项

首先,投资者应当知晓融资融券交易各个信息披露主体的披露方式,建立高效的获取信息的渠道。《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就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通知与送达的更低要求做出了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投资权益,投资者应当告知证券公司详细的联络方式,约定证券公司通知与送达的义务和方式,同时就投资者查询融资融券交易的对账单进行详细约定。

其次,投资者应当知晓融资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内容。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需关注融资融券交易不同主体披露的各种信息,如:交易所披露的前日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的调整信息;证券公司披露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名单、维持担保比例的规定、公司披露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与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的差异及变化、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其他投资者披露的持有卖出信息等。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应关注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行业动向,关注所在证券公司的合同条款约定信息,做好风险揭示书上列示的各种风险的防范准备。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0-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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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

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 *** 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之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 *** 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 *** 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 *** 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 *** 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 *** 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 *** 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 *** 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 *** 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 *** 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

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

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更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

回购合同的设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风险为目的,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关联性。回购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具有一致性。当债权的主张对象存在数个给付主体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若出租人选择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的,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是系针对同一债务,一并审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给付义务的,其他责任主体对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将予以相应免除,出租人亦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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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有哪些核心条款

1、业绩对赌条款

2、一票否决权

3、反稀释条款

4、股权回购条款

5、共同出售权

6、强卖权

7、优先购买权

8、陈述与保证

创业者融资必须谨记的12个融资条款

创业者融资必须谨记的12个融资条款

融资有多难,只有经历过创业的人才会知道。很多创业者都不是融资方面的专业人士。在融资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难题,甚至陷阱。本文的作者是一位资深投资人,他提出了创业者们在融资中必须要注意的12个问题。下面我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

我们正处在一个移动互联网产业革命的时代,诞生了非常多的完全改变我们生活习惯,而且有巨大商业价值和资本价值的模式和公司。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创业,如新公司法的实施和IPO注册制的推进,所以,现在正好是产业转型和创业的良机,如何给创业插上资本的翅膀,下面我讲一些与投资有关的问题:

1为什么要融资?

「融资」是三个引:引资、引智、引资源。如果能拿别人的钱创业,当然要拿别人的钱创业。你看雷军,在做小米之前实际上已经很有钱了,但做小米的时候,他还到处融资。答案就是,融资是引资金、引智力、引资源的过程。当然,花别人钱跟花自己钱确实不一样,花别人钱更大胆。很多创业公司,尤其是最开始的时候,有投资人在里面和没投资人在里面,尤其是比较专业的投资机构在里面,发展真的不太一样。

2如何寻找和选择合适的投资人?

找到合适自己的投资人,对企业发展是非常关键的。那么如何处理投后关系?既然合作,除非你只看中钱,不看中其他的,一定要跟投资人保持紧密的互动。有事儿没事儿骚扰一下,目前来看,往往是那种比较活跃的创始人,或者互动比较频繁的创始人,他们的项目后续的融资和发展会比较快一些。因为,做企业就是聚人,要把一帮有资源、有能力的人聚过来。

3符合投资人偏好的商业计划书特点?

更好的「商业计划书」,15页以内足够了,最多20页,如果你能12页讲清楚问题就非常好,商业计划书太罗嗦的话,投资人不会愿意看。我自己最喜欢「提问式」的商业计划书,就是自己问、自己答:我们是做什么的(讲商业模式)?我们是怎么做的(讲产品体验)?我们做得怎么样(讲沿革和现状)?竞争对手如何?我们的团队怎么样?融资计划是什么?基本上就差不多了。如果你是做一些很大众化的行业,你连市场分析都不用做,如果我连这个市场都不熟悉的话,我也没资格投资你。

4如何做好路演?

同样,5分钟之内,一定要把路演项目讲清楚。路演的原则和要讲的内容,一定是跟商业计划书逻辑是一样的,而且也是那么简单和简洁。我们不喜欢一上来就是市场分析,一上来要讲你是做什么的,这个非常关键!然后再介绍团队如何,现在做的怎么样,竞争对手等。把这些事情讲清楚就够了。

5健康的、投资人喜欢的股权结构是什么?

现在容易出现两个极端情况,一个是股权非常平均,另一个是一股独大。如果股权过于平均的话,初始的时候是没问题的,大家在创业时可以共患难。但是企业一旦做大,出现分歧和吵架是非常常见的,这对未来就埋下了不好的隐患。此外,没有联合创始人的'公司,投资人一般不会投。投资人希望投的是一个创业团队,是团队作战,而不是一个人战斗。

创始人压力是非常非常大的,如果这些压力让一个人扛,往往容易做出非常错误的决定和错误的选择。但如果是一个团队的决策,可以互相弥补知识和能力的短板。行业研究报告公众号推荐。

一个创业团队互补是非常重要的。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是合适的?老大能够有相对大股份比如50%、60%的股份,然后再配有一两个有20%、30%股份的联合创始人,这样的团队就很健康。

6公司如何估值?

很多人认为,估值是有模式的,或者是有模型的,这边输进去那边就出结果了,就值这么多钱,其实这是巨大的误解。早期投资估值就是拍脑袋。怎么拍?就是基于行业经验来的,我们没有也不需要财务模型。不像PE投资、并购投资等,这些是需要财务模型的。

所有的财务模型都是基于你过去的数字,去预测你未来的财务数据,通过一些 *** ,比如「现金流折现法」,「PE法」,然后算出你现在值多少钱,但对于一些没有历史数据的公司,特别是初创公司,做财务模型完全是没有必要的。提醒下,大家对自己的估值要有清晰的认识,不要上来报个特高的价测试别人,别想一口吃个胖子,这其实是不科学的。

7什么是投资协议?

很多没有拿过投资人钱的人,都以为投资协议应该很简单,不就是你投钱进来,我把股份转给你,一变更完了,同股同权。实际上不是的,投资协议的条款一定是非常保护投资人的,确实有很多苛刻的条款。

因为投资人的资金是募集来的,必须要承担资金安全和增值的责任,再加上公司都是创始人在实际控制,所以投资人要保护自己,于是就会在条款中约定好,如果历史上什么事儿你骗了我,你要承担责任,如果未来你不守约,你要承担责任等等。投资人甚至有很多的「一票否决权」。比如说公司要分离,要融资,要实行期权计划等。一票否决权只是说多少的问题,一般都会有,极少没有。

这些条款就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 还有很多其他条款,比如「反稀释权」,就是这一轮如果以两亿估值投进去了,那得保证以后不能低于两亿,如果低于两亿的话得给我补回来,只能往上涨不能往下降估值。

再比如「清算优先权」,实际上公司法是不支持这块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同股必须同权,你清算之后把员工的钱给了,社保交了,债权还了,最后剩多少钱是股东同比例分配,但投资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投资人优先清算分配。如果你开始创业想融资,跟投资人谈,我个人建议赎回条款可以取消,尤其在早期,从实际执行来看,让创始人赎回给创始人压力太大,如果让公司赎回其实没太大意义。最后提醒大家,虽然条款不一定符合公司法,但签了约就要遵守,不遵守就违约了。

8什么情况下会有对赌?

对赌产生的根源,在于创始人和投资方对公司的估值达不成一致,如果估值达成一致就不用赌了,直接投多少钱占多少股。但我说这公司值1亿,你偏说值3亿,我说投1000万占10%,你说投1000万只占三四个点。3亿就3亿,但达不到目标得把股份调整回来,或者把钱退回来一部分,这就是对赌。

「对赌」和「代持」,法律规定在上市之前必须清零,上市时不能有对赌,也不能有代持,上市必须股权清晰,不能说这个股权是代持的。我的意见是尽量不要对赌,往往伤感情。有的创始人说只要对赌他绝对不接受,无伤大雅的对赌是可以接受的,投资人毕竟会给你一些高的估值。

9要不要请财务顾问?

凡是大额的投资交易一般都会有财务顾问,因为财务顾问有他的价值,比如涉及到价格的谈判,条款的谈判,融资估值,财务模型,很多协调都需要财务顾问做。按行业惯例财务顾问的费用会占3%左右,但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大,有可能财务顾问会降到2%或者1.5%或1%。

10何时启动下一轮?

这是融资节奏的问题,到底一次就融它个够,融一大笔钱,还是小步快跑?这个的话因人而异了。毫无疑问如果你能融到一笔大钱,尤其是在市场有点风险的情况下,融大一点钱会安全一点。但是在目前这个市场如此火热的情况下,大家是可以考虑小步快跑的,市场不缺钱再融也不难。

11如何设置和发放期权?

每个公司都会面临期权的问题。一般期权有三个考虑的纬度:一个是岗位的高低,岗位高当然一次性我给的期权多,岗位低当然少。如何兑现?有两个纬度:一个是时间,一个是贡献。期权是不是白给的?不是白给的,是要钱买的,在行权的时候是必须要掏钱买期权的,期权是在不同的时间会给期权,不同时候给的期权价格是不一样的。行权时间也是要约定的。

12券商在上市方面有那些要求?

创业板有连续两年盈利等财务指标要求,新三板没有,要求公司存续要满两年以上等,这些都是非常低的标准。新三板最近非常火热,2014年挂牌了一千多家,今年只多不少。目前新三板还是协议交易和做市商交易,没有 *** 竞价。 *** 竞价的股市流动性更高。在主板上是 *** 竞价,比做市商制度更进一步,由买卖的股民自己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从高排到低,从低排到高,中间的买卖价格契合点直接撮合交易,中间就没有做市商了。

从投资退出的角度来讲,上新三板确实是个还不错的方式,现在也很热门。不过新三板的市盈率普遍还没有主板高,募资功能和股票流动性还相对较弱。总的来说,新三板一定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规范,优秀的新三板企业也会越来越多。我个人觉得未来它极有可能是中国的纳斯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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