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人成立一个公司,分别占股33%怎么才能相互制约?
设立人在设立公司时,平均出资、平均占有股权,是初创公司的大忌。以这种方式不但很难做到互相制约,很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具体回答如下:
一、在公司股权结构上,有几个股权占比的红线,这是在公司设立人,应首先清楚的:
1、占有股权 66.67%以上,即超过股权的2/3,又称绝对控股红线。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是能够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决定着对公司的控制权。
2、 占有股权超过50%、低于66.67%,即超过公司股权的1/2又不到2/3,又称相对控股红线。这类股东对公司的一般事务有表决权。
3、占有股权超过33.3%、低于50%,超过股权的1/3又不到1/2,又称安全控制红线,只要股权超过1/3,你公司的重大决定有一票否决权。
4、下面三条红线,在公司创立时,很少用到,只作为一般了解即可:占有股权10%以上,可以临时会议权红线,可以提起诉讼解散公司诉讼;占有股权5%以上,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红线,在上市公司中,这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如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披露;占有股权1%以上,享有代为诉讼权,即在公司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情况下,可以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情况紧急或董事会、监事会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你们三人成立的公司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法律允许三个人等额认缴出资,你们三人各占33.3%的股权,但是,依据之一项的股权占比的几条红线来看,对一个初创公司而言,更好的股权结构是有一个人有控制权,即股权占比更好超过67%,才能在表决权上占有绝对优势,不至于因股权分散而导致公司重大事务久拖不决、丧失发展时机。举个例子,刘备、关羽、张飞,在桃园三结义中,拟设立蜀国有限责任公司,刘备是大股东,有绝对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的,而关、张二人只是小股东,对大的决定从来就没有过控制权。才有后来蜀国的建立。
三、如果你们坚持按每人占股权33.3%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实现一人对公司的控制。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会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也给股东留足了自治空间。即你们三人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将股东权和表决权权重分开设置。比如,如果你是公司成立的发起人或实际掌控人,在可以占33.4%股权,可以将表决权设置为翻番,即享有66.8%表决权,另外两名股东每两股享有一股的表决权,两人合计表决权为33.3%。这样,你做为实际掌控人,就在公司能有主导话语权了。
四、按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互相制约,一般体现在日常经营中,即公司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日常经营;同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对日常经营的监督,也就是你说的相互制约。这就是说的公司三会各负其责、互相监督:股东会负责重大事项决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
综上,三人成立公司时,各占33%的股权不是更好的公司股权结构,但三人如果非得以平占股权设立公司的话,可以通过表决权的设置实现公司由一人掌控、设立监事负责监督即相互制约。
我来用最为通俗易解的方式告诉你公司治理的真相,排除合伙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都会至少有两层结构,之一次结构叫做所有权人结构,以公司股东为代表,第二层结构为治理层结构,以董事监事高管为代表,
二者的区别,你可以理解成为,一个是“县官”,一个是“现管”,股东层面叫做所谓的决策层,但是因为股东很忙,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股东会委派董事、监事来具体管理公司,这就是治理层结构,
股东通过委派董事来体现其自身在企业中的影响力,这时候就要说到股权和控制权的区别了,因为股东决策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而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中间需要大家举手表决,这时候,就有一个表决权,而表决权大小直接关系到决议是否能通过,
所以,从务实的角度来说,表决权和股权相比,表决权更为实惠,
好了,那么表决权哪里来的呢,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哪里来的呢,在大家凑钱开公司时开会决定的,在制定章程时会约定表决权的范围和边界,一般首次开会,大家还是认股权的,所以公司成立时章程是非常重的的,不可以直接使用工商局的模版。
在章程乃至议事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协商制约机制,这种机制与股权关系不大,与表决权影响很大,此时可以讲决策事项分门别类,以及将决策领域分割开,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决策领域对公司施加影响,那么相互制约的形势就形成了。
当然很多时候小企业,股东和董事一套人马,那么也就只需要弄一套决策规则即可。
这个股权比例还是不错的,两个股东可以决定公司一般事务(超50%),两个股东又不能决定重大事项(不超三分之二)。
股权比例可以起制约作用。
其他制约可以协议约定。
这其实是一个很常见的 财经 话题。
先给大家举个例子,国内某一家非常大的互联网公司,本来准备在香港上市,但因为当时香港的上市规则里面要求同股同权,所以这个公司最后选择在美国上市,就为了这一件事情,香港交易所不得不在后来更改了规则,允许同股不同权。
其实同股不同权,在这些大型的上市公司里面可以用的上,在三个人合伙成立的有限公司里,一样可以用得上。
原则上只要大家出的股本是一样占的,股权应该就是一样的,所以三个人如果平均股本那么股权就是各自1/3。
但是这个股权主要是用来计算未来的分红的,也就是说以后赚了1000万,每个人都拿1/3,各自拿333万。股权不一定就对应着投票权,或者叫做话语权,安全可以参照这些互联网的大公司同股不同权。
这一点只需要大家在一开始的时候约定,其中一个人的投票权更大就可以了,比如同样是1/3的股权,但是他的投票权可以达到70%。
当然这是需要一开始协商好的,如果一开始就不能协商好,那自然无话可说,现在出现的问题往往不是能不能协商的问题,很多公司的合伙股东到最后要散伙,都是在于一开始没有协商,而不是在于协商不好。
很多初创团队就是这样,喜欢搞平均,两个人的团队就是各50%,三个人的团队就是33%。
这样的团队刚开始可能还行,等发展的一定阶段注定分崩离析,为啥?
大家知道一个和尚抬水喝,两个和尚挑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
深层原因就是大家都是一样,没有一个话事人,群龙无首蛇无头。
大家都是一样的股份,我就想这样干,你有什么资格来指使我?从而导致我向往东,你想往西,你说我的 *** 是错误的,我觉得你方向是错的!
干公司一定要有一个话事人,就是他股份要占多数,他投的钱多,能力强,当下面意见有分歧时,他可以统一意见
事实上,并不是说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板也能控制公司。
这里牵涉到几种控制方式:
1.投票权委托
最典型的就是京东,京东上市之前烧了很多钱,刘强东的股份很少,所以,京东对后来的投资人都有前提条件,就是把投票权委托写好—— 刘强东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
简单来讲就是,所有事先在董事会内部进行民主协调,得到一致意见,否则就以老大的意见为主。
3.持股平台
针对于有限合伙,老板可以把合伙人、员工的股份放在员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伙人跟员工的股权全部集中到自己手里。
因为有限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使只持有万分之一的股份,这个持股平台里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 *** 有限合伙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分钱的权利,基本没话语权。
4.AB股计划
AB股计划通常是把外部投资人设置为一股有一个投票权,而运营团队一股有10个投票权,例如刘强东一股有20个投票权,所以他总共有将近90%的投票权(这种情况是针对创始人与将来可能的投资人博弈,不适合创始人之间持股)。
回到问题上来,三个人成立一个公司,分别占股33%,这种股权分配是极不科学的,可以说是创业大忌了,不管咋说,你们得拉一个领头羊出来,得有一个大哥能拍板才行。
这样的股份分配只是一厢情愿罢了,99.99%的做不起来,一个公司必须有拿事拍板的人,做公司不要老想着如何制约别人,要想着如何调动别人的积极性,先要学会分钱
必须公选出一位核心人物,他虽然占股与其他两位股东相同,但在公司章程里赋予他公司重大事宜他拥有一票否决权。
三个人成立一家公司,每人占股33.33%,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如果是按照这样的股份成立的公司,只有一个可能,不可能长久,更不用说能做成寿命超过101年的企业。没有一个核心人员,那岂不危矣。如果真的已经成立且在运营当中,不妨三人坐下来,多多思考一下,怎样才能让其中一人的股份超过51%,只有这样才是一个比较 健康 的公司。
如果是每人占股33.33%,也只能说明你们是一家完全之一次开始创业的新兵,完全没有合伙创业的经验,失败的概率太高。
合伙创业,如果彼此交情很浅和价值观不太一样,完全是为了创业而创业,那还是请你们早做打算,做好99%的失败准备,因为创业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
多次创业的老兵个人浅薄之言,说的实在露骨,请担待。
创业阶段股权分散的危害及解决思路
创业者无论是因为资金不足,还是因为希望汇集尽量多的各类资源,助推创业项目成功,都有可能采取“人多力量大“的思路来处理问题,即,吸收了比较多的股东。但是,创业伙伴在项目设立之初,对于股权往往碍于情面而采取了非常“暧昧”的处理方式,比如均分。由此导致的股权分散问题对于一个创业项目而言是极具危害的。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权与股权比例是一致的。因此,股权的分散意味着决策权的分散。一个创业项目的建立,意味着创业团队在初期对于项目的重要事项已经达成了基本一致。但是,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创业者在初期不可能预见后续产生的全部问题。例如,企业步入正轨后,有的人希望扩大规模,有的人希望练好内功,这时很难说谁对谁错。在这种情况下,走任何一条路可能都是可行的,但最坏的结果是由于决策权的分散,创业伙伴互相僵持不下,进而无法行动,形成了公司治理层面的僵局。
事实上,一个创业团队虽然是同舟共济,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人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完全相同的。很多人碍于情面的平分股权或者近似平分股权。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贡献更大的人(也可能只是自认为贡献更大)心态失衡,贡献较小的人坐享其成。大家都不好开口,于是就会产生心态上的失衡。
很多项目走到这个阶段,并不一定会导致项目的停滞或者死亡,但是,很可能导致贡献较大的股东动“歪脑筋”,比如利用公司的商业机会谋取个人利益,从而祸起萧墙。所以,股权结构一定要符合人性本身。
一个好项目想要快速起飞,往往需要借助资本的力量。所以我时常建议创业企业在创业初期就做好融资计划,哪怕是粗线条的。投资人有很多类型,不同的类型关注的方向往往有所区别。但是无论是那种类型,都不会喜欢非常分散的股权。
我曾经服务过一家业绩不错的小微企业,但是股权非常分散,有十几位股东之多。持股比例多则百分之十几,少则百分之几。在业绩蒸蒸日上的情况下,大家对于后续如何发展七嘴八舌、僵持不下,于是决定寻找收购者。我协助对接的几位投资人都颇感兴趣,但最终却都知难而退了,因为完全不知道跟谁谈、怎么谈。在专业投资者眼里,谈判也是成本之一。
最终所有投资人都放弃了,那十几个股东仍然在一起互相熬着。
创业初期,未来还不明确,自己持股80%,只给兄弟们20%好像有点张不开嘴。自己只有20%又不想干了。那么,究竟该怎么做呢?这里提供几个思路,仅供参考。
1、 股权与收益权相分离。 依据《公司法》,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与收益权是可以有所区别的,具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创业时,可以将大部分股权授予最核心的创业者,但是创业成功所带来的收益可以依据创业伙伴的另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一致行动协议。 创业团队可以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而形成某种意义上的统一表决主体。这个方案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创业团队与投资人之间的问题。但这本质上仍是一种约定,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着违约的风险。
3、 股权比例动态调整 。创业伙伴之间贡献和价值有可能与初期设立的股权结构不匹配,或者即便初期匹配,随着项目的推荐而出现差异。因此,双方或各方可以以一个事先约定的条件或指标对股权比例进行调整,但具体设计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
4、 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通常可以用来解决员工持股导致的股权分散问题。持股的员工对收益权的需求较高,而对决策权的需求较低。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哪怕一次授予多位员工股权,公司也仅仅是直接增加了一个法人股东而已。
结语 :创业阶段的股权分散,看似无私,实际上是对创业项目和创业伙伴的不负责任。
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怎么办呢?
我觉得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可以由股份的大股东收购比较小的股份,形成比较集中的权利统一。这样对于公司的领导决策等方面提供便利,利于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公司有四位股东,股权比较分散,现在大股东想把控制权抓在手里,应该怎样办呢?
股权说起来情况就很复杂了,但是有几个百分比指标是最重要的,很多书面的条款大家都理解起来很困难,我就用口语化地说明来说一下,希望能帮助到你。
股份占比67%,叫绝对控股,换句话说,你可以不用召开董事会做任何决策。
股份占比51%,叫相对控股,这个相对控制是相对于第二大股东的,如果第二大股东的股份少于34%,他没有一票否决权,重大决策还是你说了算。有一种情况例外,就是几个股东共同提出一票否决,如果占比超过34%,也是可以的。
股份占比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这也是算是大股东了,不过这种情况会非常少见。
1%,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这个更少见,一般1%的股份,就是领领分红什么的了。
合伙公司,在中国,一般来说,自然人,也就是自己持有股份,更好在51%以上,如果实在不行,也要控制在34%以上,如果没有在34%以上,基本就很难形成控制权了。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操作 *** ,就是用公司章程来约定高管在董事会之外对公司的管理权力,但是这个是比较间接的。不控制董事会,实际也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因为董事会可以罢免高管。
如何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
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可以通过股权 *** 、增资扩股等方式调整股权比例。
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义务)。基于股东地位(身份)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扩展资料:股权结构的分类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之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1.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2.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中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上市公司的股权过度分散有什么不好?
股权过度分散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稳定经营,另一方面则容易引起第三方资本的关注,一旦有第三方资本强势举牌并不断增持,则可能影响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股权相对分散,可以避免“一股独大”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如果股权过于分散,由于股东之间为争夺企业控制权而展开权力斗争的概率会相应增加,并可能因此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之后,有两种情况将会大面积出现:一是由于股份全流通,股权争夺不可避免会更加频繁上演;二是部分上市公司股权将更加趋于分散化,“搭便车”现象有可能将进一步加剧。
倘若股权高度分散,那么每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而获得更多收益,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