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一般规定有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质押 的一般规定如下: 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 》股份 *** 的有关规定。 质押 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质押 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 *** ,要使 *** 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 股份 *** 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 *** 股权而不受限制(除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 *** 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 物权法 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 质押 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根据物权法之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也就是说,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笔者以为,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 股权质押是目前大多数公司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手段之一,并且融资的金额一般都是小数目,凡是与融资和投资相关的都是有风险的行为,需要在很多方面做好风控措施。股权质押是需要经过公司半数股东的同意的,如果没有通过该质押是无效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因为以股权出质的,自登记时质权设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材料。但是在要实现该质权时,也即要 *** 该股权时,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相关法律可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 人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10条规则
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活动担保,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权质押要遵守如下规则。
一、股权质押须经登记
质押未经登记不发生质押优先权效力。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人应当承担未能履行设立股权质押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当于出质人因违约而逃避的责任以及质权人丧失的权益。
二、股权质押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非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同时,《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 *** 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与《物权法》对担保设立时点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故,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前的质押适用《担保法》,后的适用《物权法》。
三、质押登记无需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样,《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 *** 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因此在股份质押登记实务操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按照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取、审核材料,不要求出质人提交股东会决议的材料。
四、增资扩股中质权人权利缩减
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出资注入,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不减少。故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权的权利人而言,公司增资扩股后其对相应缩减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当初设定质权时对原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质权利并无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质权人应以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出资额相应的缩减后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质权存续不受担保债权时效限制
《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物权法赋予了出质人、债务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
六、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
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即设立质押包括进行质押登记时无须特别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约定和登记,股份的质押一经生效,由其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当然具有同样的质押效果。
七、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的标的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法律明确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八、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减资 股权出质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股权不得 *** ,出质人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的,除按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外,还应当同时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九、公司不得对股权质押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质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并非股权质押登记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其与股权质押登记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所指的利害关系,不具有针对股权质押登记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十、执行质押股权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对于股东在民事活动中的限制,在生效判决已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案涉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质押的股权,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