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都是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篇1
其实警察审讯犯人也是非常有技术的一个活,因为在审讯的过程当中有很多注意事项。首先在审讯的过程当中,这些负责审讯的人员脑子反应一定要快,其实审讯就是警察和对方斗智斗勇,大部分的嫌疑人在供述的时候基本上都会撒谎,甚至有些嫌疑人在叙述的过程当中也会避重就轻。还有一些嫌疑人可能属于那种老油条级别的,还会故意去误导侦查方向。所以这些负责审讯的人员在谈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快速的进行反映,要辨别哪句话是真,哪句话是假。其次就是在审讯的过程当中,负责审讯的人员必须得有气场才行,因为强大的气场会对嫌疑人造成非常大的压制。有的时候同样的一句话,在不同的人嘴里面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就是每个人的气场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审讯对方的时候,必须得用气场压制住对方才行,这样嫌疑人才不敢撒谎。还有就是在审讯的过程当中一般都是有两个以上的审讯员,这个时候就得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也就是说必须得相互配合才行。有一些特别有经验的侦查员在提审犯人之前压根就不会去提前商量,因为这些人懂得随机应变,而且我觉得这也算是一个老侦查员必备的技能了。总之警察审讯犯人是非常有技术含量的一件事情,很多事情都必须得提前做好准备,比如说在审讯之前必须要对这个案件特别熟悉才行。要知道这些案件都有哪些细节案件当中涉及到的一些人物以及地点等等,审讯员必须得全部掌握。在审讯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压制住犯罪嫌疑人,要让犯罪嫌疑人感觉此次是无路可逃了,那对方才会配合我们的审讯工作。
你知道警察是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吗篇2
警察是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公安人员接到受害人报警后,必须佩戴现场执法仪,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找到受害人问明事发经过。如果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等方式对涉案嫌疑人进行讯问,但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要佩戴现场执法仪,来证明自己没有违法办案。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法律为何这样规定,目的就是防范办案人员队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我们国家严厉禁止刑讯逼供,所以,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或者传唤到派出所或者刑警队后,是不允许给犯罪嫌疑人动用刑具的,最多给犯罪嫌疑人戴上手铐!现在是法治社会,不像旧社会,虽然也有个别地区的警察,在审讯嫌犯时,可能会使用一些过激行为,但是,只要嫌犯控告他们,这些警察就涉嫌违法了,许多警察就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导致自己把自己送进了深牢大狱!如今还是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比如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每日需保证被讯问人有8小时的休息时间,未满8小时则构成疲劳审讯。但是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对于连续讯问时间没有明确要求,导致司法实践中,疲劳审讯成为常见的讯问手段。侦查人员一般会将被讯问人锁在椅子上,只要一打瞌睡,侦查人员就大声呵斥你、用强光照你,用不了几天,你的精神就会崩溃,让你说什么你说什么,你此时只想睡一会,过了眼前这一关。与刑讯逼供相比,疲劳审讯更隐秘、不会留下外伤,所以就成为常见手段。但其危害性与刑讯逼供并无差别。
公安有哪些刑讯手段篇3
公安机关是禁止刑讯犯罪嫌疑人的。现在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都是至少有两名参加审讯。全程录像,不能有刑讯逼供行为。如果你怀疑警察有刑讯逼供行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审讯监控录像。【法律分析】刑讯逼供是当代司法实践中的恶疾。明明所有人都痛恨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却总是屡禁不止,由于刑讯逼供引发的冤案错案简直就是最高人民法院被信访的重要来源。刑讯逼供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逼供,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何审讯犯罪嫌疑人篇4
法律分析:合法的审讯手段是要通过证据来使犯罪嫌疑人自动供认犯罪过程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公安局是怎么审问犯人的篇5
公安局就是面对面的审讯,不过不能带有侮辱性的词语和殴打犯罪嫌疑人
派出所审讯流程篇6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