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他有哪些特点
信托是由信托公司发行的,收益率和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融资方通过信托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资产抵押给信托公司以及第三方担保保证本金收益如期兑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信托特点
一、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
三、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 信托融资的有哪些特点?
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来源包括 *** 资金,社会理财资金,风投资金,有助于改善目前中小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困境,通过 *** 引导,将社会资金合法浮出水面,名正言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信托融资资金使用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传统的企业融资以银行融资为主,贷款难现象较为突出。 *** 信托是通过发行信托直接向社会筹集资金,在融资期限、规模、利率等方面较银行贷款宽松,而且资金使用受限也较小。同时相对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能帮助中小企业部分解决固定资产贷款困难的问题。 前期费用少,筹集周期短。信托融资中企业需要支付的前期费用少,而银行贷款和发行证券,企业需要承担高额的律师费,手续费,项目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信托产品筹资周期短,与银行和证券的评估、审核等流程相比,信托融资速度快,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中小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可以成批操作。目前中小企业 *** 信托可以同时为多家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省一部分筹资费用,获得规模经济效应。 有利于企业积累信用,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企业参与 *** 信托,意味着获得了担保公司,信托公司和投资者的认可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关注度。帮助企业积累信用,有利于银行贷款的跟进。帮助企业接触VC,获得股权资金。风险机构可以挖掘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在债券基金到期后为其提供后续融资,实现“债权先行,股权跟进”的融资目的,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 改变传统产品结构、通过分级设计,优化配置效率。中小企业 *** 信托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利用信托形成不同风险承担机制,向不同的人转移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提高了整体抗风险能力。劣后资金部分无担保设计,使得包括担保等参与各方,都置身于理性和商业规则环境中,从而营造了一种商业机制,使得各方均按照各自的商业规则参与运营,结果各方共赢。这种风险分级设计,使得 *** 信托可以选择更多看似风险较高但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尝试。 风险控制比较完善,资金使用可靠性强。信托运作方式比较成熟,加上特有的风险隔离功能,因此 *** 信托融资风险安全可控。中小企业 *** 信托拥有比较完善的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风险管理治理,每个入选企业,需经过3次遴选才能入围:之一次,有信托顾问从申请的企业中筛选出基本面良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每个申请的企业都要满足必备条款;第二次担保公司通过对企业资产状况的调查与分析,要求风险较大的企业以其房地产抵押提供担保;第三次由信托顾问联合 *** 、银行、担保公司、风投组成的评委会确定最终的企业名单。这样经过层层筛选,在源头上降低了项目风险。在贷后管理上,信托顾问定期对贷款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反馈意见,了解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如发现可能引起违约的不利因素,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其他措施切断风险。
信托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实现财产的管理和财产的保值、增值,无法用货币进行衡量的权利内容则不能实现信托产品的此种目的,也就不能作为权利产品的信托财产。其次委托人必须具有财产权的处分权。信托关系的设立,必将伴随着权利的转移,这就要求委托人必须对作为信托财产的财产权利拥有完整处分权。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委托人必须合法拥有该财产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无所有权也就无处分权。委托人不能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权设立信托。其二,该财产权必须是可以流通和 *** 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权,如退休金索取权、养老金索取权、抚恤金请求权等特殊性质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委托人不能任意处分,此类财产权不得作为信托财产。当事人约定不得 *** 的财产权也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再次权利必须真实存在且特定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权利信托中,确定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关系时财产权必须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