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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证券法十大亮点

时间:2023-04-23

新《证券法》在丰富监管机构风险防控措施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新《证券法》充分总结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境外市场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方面的制度和实践,对证券监管机构的风险防控职责、措施作了进一步充实、强化。

其一,列入证券监管目标和职责。将“防范系统性风险”纳入证券监管目标,将“依法监测、防范和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增列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二,完善监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增加报送文件和资料措施,将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纳入扣押范围,允许查询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扩展冻结查封、和限制交易的批准主体范围,延长了相关实施时限,增加通知实施边控的措施。

其三,规定了专项的行政监管措施。规定 *** 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其四,完善了其他监督管理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新《证券法》规定的完善之处

新《证券法》关于慢走规则相关规定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增加除外规定。新《证券法》第63条对于持股达到5%,以及在5%的基础上每增减5%时的权益披露与暂停买卖义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除外规定。法律规范是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会经常出现例外适用的情况。新《证券法》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于一些没有收购意图的特殊机构投资者进行除外规定。

其二,将5%基础上每增减5%后的暂停买卖期限适当延期。根据新《证券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持股达到5%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或者减少5%有表决权股份,应当依照第63条之一款进行报告和公告,并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较于原《证券法》“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的规定,增加了一日,提高了大额持股投资者进一步购买股票的时间成本。

其三,明确了违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限制规则。根据新《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投资者违反持股达到5%以及每增减5%两种情形的权益披露与暂停买卖要求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该规定既维护了交易行为的效力,又对投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规制,是新《证券法》作为商事法律,基于利益价值权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折衷而作出的妥当选择。此外,新《证券法》第63条明确了股份为“有表决权股份”,这是考虑到不同种类股份的差异性,因为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制,主要针对的就是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时,新《证券法》第63条还增加了投资者持股达到5%后每增减1%的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大额持股的权益披露规则。

总而言之,慢走规则及权益披露规则是证券法规制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重要制度规则,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其相关规定后,必将对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制度方面作出哪些安排?

新《证券法》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的调解请求;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新《证券法》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做了哪些精简优化?

上交所投教专员

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要义,是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新《证券法》对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做了精简和优化,将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动直接融资,增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一是增强包容性。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允许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再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计算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范围内,进一步为企业在公开发行上市前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扫清了制度障碍。这一规定也将直接在科创板实施。

二是提升透明度。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将“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将原来需要作出较多实质判断的发行条件优化为具体、客观的执行标准。

三是注重统筹性。新《证券法》调整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制度,不再区分公开与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无论是否面向特定对象发行,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由中国 *** 规定发行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

四是取消法定上市条件。新《证券法》删除了股票上市法定条件和报送文件的规定,改为由证券交易所做出规定,并明确了上市条件应当具备的要素。

新证券法的特点

这次修改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之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 ***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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