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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承债式股权 ***

时间:2023-04-23
今天给各位分享什么是承债式股权 *** 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承债式股权收购账务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什么是非承债式股权 ***

承债式股权 *** 指 *** 方和受让方约定对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的股权 *** 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 *** 协议,以 *** 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 *** 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 *** 所得,应按“财产 ***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承债式股权 *** 就是则是相反,新股东不需承担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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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性质的账户是什么意思

*** 股权方式。承债性质的账户是承债式股权 *** 指 *** 方和受让方约定对某一时间节点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账户承担,该时间节点之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账户承担的股权 *** 方式。

承债式股权 *** +企业所得税

概念 承债式 *** 股权,指个人 *** 公司股权时,收购方要求 *** 方承担 *** 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 债务 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一般交易双方在签订 股权 *** 交易合同时,会根据目标公司(指被 *** 公司)净资产评估情况暂定一个交易价,如发现事后出现了新的未知负债,说明目标公司净资产下降,股权价格随之下调。因此,收购方会将这部分新出现的负债直接抵减股权交易价款,也即意味着 *** 方股权 *** 收入减少。 案例 某个人股东甲方2012年投资100万元设立目标公司A公司,截至2014年底,目标公司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2015年初,乙方拟收购A公司,甲、乙双方采取成本法(即净资产)计价收购A公司股权。双方约定,以2014年底的净资产作价,A公司已知的资产为1000万元,负债为400万元,甲方将持有A公司股权暂定以600万元 *** 给乙方。则甲方股权 *** 收入为600万元,扣除投资成本后,其个人股权 *** 所得为500万元。 乙方担心目标公司在2014年之前可能会有隐含的负债未反映, *** 合同 同时约定,如A公司将来出现新的交接日之前的负债,包括原来应交未交的税费,要重新计算股权 *** 价款,新负债直接冲减600万元价款。 假如股权 *** 分期交易过程中,税务机关提前介入检查,检查结果要求A公司补缴2014年底前各项税费100万元。同时,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又发现A公司有一笔合同日之前的50万元负债未登记在账。则A公司产生了两笔新的未知负债150万元,公司2014年底实际的净资产由600万元减值为450万元(600-150)。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 股权 *** 合同 约定,该项负债应由甲方实际承担,股权 *** 价款应由原来的600万元减至450万元。 那么,这种承债式的股权 *** 应如何计算 个人所得税 ?交易双方暂定的价款发生变化是否要改变个人股权 *** 所得呢? 分析 根据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 及相关政策规定,个人股权 *** 所得为股权 *** 收入减除股权 *** 成本及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所得。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显然,个人所得应按实际收入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 *** 所得中的 *** 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 股权 *** 协议 ,以 *** 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 *** 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 债权债务 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 *** 所得,应按“财产 *** 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 *** 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 *** 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 *** 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 *** 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 *** 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 *** 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 公司债务 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规定,股东承担的债务作为其 *** 收入的抵减项目。因此,在上述甲方 *** 公司股权中,因被 *** 目标公司净资产下降而调减的收入,应为甲方股权实际 *** 收入的减少。由于目标公司出现未知的新负债150万元后,甲方股权 *** 实际收入变为450万元,扣减100万元成本后,个人股权 *** 所得为3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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