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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

时间:2018-06-10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企业对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甲企业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

(2)按合同规定,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用46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甲企业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600元(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

(4)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完成后的材料计划成本为80000元,该批材料已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应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发出、支付有关税费和入库有关的会计分录(对于“应交税费,,账户,须列出明细账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列出专栏)。

答案说明:本题目答案来自网络整理或转载,最终答案请以官网为准。


答 案:
(1)应支付的增值税税额=4 600?17%=782(元)应支付的消费税税额-(材料实际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 000 70 000?2% 4 600)?(1-5%)?5%=4 000(元)(2)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 000  贷:原材料 70 000借:委托加工物资 1 400  贷:材料成本差异 1 400借:委托加工物资 4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8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000  贷:银行存款 9 382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  贷:银行存款 600借:原材料8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0 000 1 400 4 600 600) 76 600    材料成本差异 3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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