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10年4月1日得知此事,但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0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
B.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
C.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
D.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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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B
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来声明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因此,乙于2010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