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该公司2010年5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8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在下月抵扣。6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原材料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82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13.94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32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在建厂房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2万元。
(5)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尚未经批准处理。
(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5万元。
要求:
(1)编制华兴公司上述经济业务(1)~(6)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华兴公司2010年6月份发生的销项税额以及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分录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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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