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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然人金某作为收购人对一个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l.5亿人民币,向社会公众发行)进行收购于2006

时间:2017-08-10

某自然人金某作为收购人对一个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l.5亿人民币,向社会公众发行)进行收购。于2006年1月20日持有该公司股份的30%,还将继续进行收购行为,向所有股东发出了还将收购50%的收购要约,金某于2006年3月7日持有该上市公司75%的股份,则以下说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有()。

A.金某的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90日

B.若公司的股东向金某发出承诺,累计卖与他60%的股份,则这些承诺无效

C.若收购期限为30天,则该上市公司应于2006年3月7日终止上市交易

D.如金某最终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则该上市公司的存在形态仍可能为公司

答 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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