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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居民企业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625万元,转让专有技术取得收入160万元,专有技术成本80万元,出

时间:2017-12-30

某市居民企业200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625万元,转让专有技术取得收入160万元,专有技术成本80万元,出租专有技术取得租金收入3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5万元。三项费用合计326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l3万元,广告费50万元;营业外支出3.5万元,其中0.2万元是交通罚款,当期支付2008年的税收滞纳金2万元;当期用自产货物投资,同类售价80万元,货物成本38万元,企业按照成本进行了结转。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以及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案:
答案:
(1)业务招待费限额=(1625+30+80)×0.5%=8.68(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3×60%=7.8(万元),准予扣除7.8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7.8=5.2(万元)
(2)广告费扣除限额=(1625+30+80)×15%=260.2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50万元,所以可以全部扣除,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营业外支出中的交通罚款属于行政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故营业外支出中的这两部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2+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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