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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

时间:2018-04-14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4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 案:
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
(2)符合法律规定。
(3)符合法律规定。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应由股东大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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