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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

时间:2018-07-11

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10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由甲批准,10000元以内的业务开支,则由乙自主决定。由于五金厂承揽的业务较多,原材料严重短缺,又恰逢甲在外地出差,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乙自作主张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买价款为12000元的原材料合同。甲出差回来得知此事后,让乙通知丙退货。乙遂与丙进行协商,丙不同意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原材料运送到五金厂所在地,五金厂将原材料全部收下,但未付款。数月后,该批原材料全部用完。丙材料供应商多次催讨货款,五金厂都以由乙负担为借口拒绝付款。

由于五金厂加工任务繁重,无法按时完成丁公司订制的一批不锈钢工具。就擅自将其中一部分加工任务交给了A加工厂。丁公司对A加工厂的加工质量不满意,于是要求解除与五金厂已订立的合同,拒绝支付该部分加工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吗?并说明理由。

答 案:
答案:
(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本例中,乙虽然超出了甲与他所约定的开支范围,但他并没有与丙材料供应商合谋串通,更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丙材料供应商符合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因此,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
(2)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不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工作的一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本例中,作为承揽方的五金厂未经定作人丁公司同意擅自将其承揽工作的一部分交由A加工厂完成违反了合同(3)有关规定。
(3)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揽方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本例中,丁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五金厂承担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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