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以“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自产沙发140套,每套零售价1.2万元,实际收取价款86万元:
(2)销售自产沙发30套给本企业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24万元;
(3)新设计生产整体办公家具5套作为利润向投资者分配,每套成本价2万元,市场上无同类家具销售价格;
(4)为某宾馆定做家具一批,合同中注明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合同规定本月应收不含税货款12万元,月末实收12万元:
(5)本月初从农民手中购进农产品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80万元,同时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
(6)委托某商场代销一批家具,双方约定不含税售价1.1万元,共计100套,当月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经销售50套,并收到货款;
(7)本月下旬因管理不善造成月初从农民手中购入的原木损失10%;
(8)当月购入生产用设备一批,不含税单价2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台。
要求:计算该家具厂3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
答 案:答案:
(1)向消费者销售沙发的销项税额140×1.2÷(1+17%)×17%=24.41(万元)
(2)向本企业职工销售自产沙发的销项税额30×1.2÷(1+17%)×17%=5.23(万元)
(3)办公家具用予利润分配的销项税额2×(l÷10%)×5×17%=1.87(万元)
(4)为宾馆定做家具的销项税额12×l7%=2.04(万元)
(5)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13%+2×7%)×(1-10%)=9.49(万元)
(6)委托代销的销项税额=1.1×50×17%=9.35(万元)
(7)生产设备进项税额抵扣=20×2×17%=6.8(万元)
(8)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4.4l+5.23+1.87+2.04+9.35-9.49-6.8=26.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