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专卖店(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销售空调机300台,每台零售价格3000元,商场派人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200元。
(2)将本专卖店自用半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价16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以
180000元的价格售出。
(3)购进空调机20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0000元,已通过认证,货款未支付;另支付运输费20000元,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15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2000元,领用5台用于本企业经营。
(4)购进电冰箱15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已通过认证,因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厂商7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初支付;因质量问题,退回从某冰箱厂上期购进电冰箱20台,每台出厂单价价税合计2340元,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
要求:计算该商场2009年8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答 案:答案:
(l)销售300台空调销项税额:(3000+200)÷1.17×300×17%=139487.18(元)
(2)出售2009年购买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小轿车,应纳增值税=180000÷(1+4%)×2%=3461.54(元)
(3)购进空调进项税额=420000×17%+(15000+1000) ×7%=72520(元)(自用的空调作为固定资产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购进冰箱进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
退货应该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20×2340÷1.17×17%=6800(元)
(5)当期销项税额合计=139487.18(元)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72520+51000-6800=116720(元)
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139487.18-116720+3461.54=2622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