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场系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98条,新项链对外零售价格为25000元,旧项链作价13000元,每条项链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款1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名牌金表20块,此表对外销售价每块不含税1350元,旧表作价350元。同期赠送业务关系户24K纯金戒指15枚(无同类市场价格),购进原价为3000元/枚;销售包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5条,向消费者开出的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本期进项税合计14万元(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
要求:计算该商场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 案:答案:
(1)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纳消费税=98×12000÷(1+17%)×5%=50256.41(元)
金戒指应纳消费税=15×3000×(1+6%)÷(1-5%)×50%=2510.53(元)
包金项链、镀金项链、金表不属于金银首饰的征税范围。
销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合计=50256.41+2510.53=52766.94(元)
(2)销售金银首饰增值税销项税额=98×12000÷(1+17%)×17%+15×3000×(1+6%)÷(1-5%)×17%=179407.58(元)
本期应缴纳增值税=179407.58+1350×20×17%+50000÷(1+17%)×17%+80000÷(1+17%)×17%-140000=6288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