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外贸总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合资创办了一家电子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720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两者比例为36:1.其中国外某公司的出资折合为6万元人民币,另14万元为中方投资。
请问;本案例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恰当?
答 案:答案: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本案例中投资总额为720万元人民币,在300万美元以下,和注册资本之比为36:l。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比大大低于70%.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是不恰当的,中国法律不允许设立这样的公司。
另外,外方认缴的出资额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极低,这在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比例过小的情况下,对中方尤为不利。如果企业盈和,外方将近3成分红,如果亏损乃至破产,外方的最大损失不过6万元人民币;而合营企业的借款是由中方担保或由中国银行贷款的,其风险将全部转嫁给中方,这也极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