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协议。该协议的有关要点如下:
在中国大连寻找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举办一家生产医疗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在弥补企业亏损之前;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作企业。合作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作者未经中方合作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作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
(2)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除董事A外的董事一致同意修改合作企业的章程。另外,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定合作企业委托某一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与该投资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管理合同。
要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西方公司以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2)西方公司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西方公司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是否符合规定?
(4)西方公司约定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如果西方公司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6)外方合作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该合作企业董事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8)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几次?
(9)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 案:(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大连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注意,合营企业设立的此处规定同样适用于合作企业的设立)(2)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3)西方公司拟约定先行回收投资可以在弥补企业亏损之前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在弥补企业亏损之前。(4)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5)如果西方公司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6)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本题中,外方合作者未经中方合作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作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的做法不符合规定。(7)该合作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符合规定。(提示:根据规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8)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9)此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作企业修改合作企业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