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专营A地至8地的旅客运输业务。2010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运淡季,甲公司将一使用空调车的班次取消,购买了该班次车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没有空调的普通客车中。该批旅客认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雾、路不好走,两种票价金额相差不大为由,不同意退还相差部分的票款。当车行至某段山路时,司机因故采取了急刹车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车内地板上摔伤。乘客乙经医院诊断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担医药费及其他相关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应否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 案:(1)甲公司不退还票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2)甲公司应对旅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症、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