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纺织厂(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300人,2010年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 300万元、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核算的包装物5万元(含税价);
(2)将自产纺织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5万元,无同类售价,企业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
(3)本年销售成本l 500万元,购进各种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0万元;
(4)产品销售费用l20万元,管理费用140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3)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
(4)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 案:(1)单独核算的包装物销售收入是价外收入,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不含税销售额=5?(1 17%)=4.27(万元);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组成计税价格=5?(1 10%)=5.5(万元);销项税额=(2 3004-4.27 5.5)?17%-2309.77?17%=392.66(万元)进项税额=26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392.66—260=132.66(万元)。 (2)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2 300 4.27 5.5=2 309.77(万元)。 (3)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销售成本=1500 5(视同销售)=1 505(万元); 销售费用=120万元; 管理费用=14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1 505 120 140=1 765(万元)。 (4)该纺织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 309.77—1 765=544.7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44.77?25%=136.19(万元)。